通辽市2024年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发展壮大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2024-03-08 00:00

为促进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通辽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意见》(通党发〔2024〕3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具体若干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措施适用的对象为通辽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及限额以上商贸业市场主体,包含: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市场主体,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卫生和社会工作,教育,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等服务业企业。

二、扶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通辽市服务业市场主体除享受国家、自治区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做强做大

1.对新纳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及限额以上商贸业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5—10万元奖励,单个市场主体仅可享受一次。(见附件)

2.新成立、合并重组的服务业企业和商贸业市场主体,实现月度纳统的,给予一次性10—15万元奖励。(见附件)

3.对于已纳统的服务业企业和商贸业市场主体,根据其当年营业收入(零售额)增幅(以税务平台数据为准),按照10%—30%(含)、30%—50%(含)、50%—100%(含)、100%以上分档,分别按照其当年营业收入(零售额)增量的2‰、4‰、8‰、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金额采取阶梯式方法核算,即10%—30%(含)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2‰、30%—50%(含)的按4‰、50%—100%(含)的按8‰、100%以上的按1%核算。

(二)支持工业企业“工贸分离”

鼓励引导制造业、工业企业通过产销分离、工贸分离等形式,注册成立商贸企业,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业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2024年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业统计且首次年零售额超1000万元(含)的,另外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在此基础上零售额每超过1000万元,额外增加奖励资金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工贸分离企业开展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同时享受《通辽市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23〕39号)相关政策。

(三)支持个体工商户“个转企”

鼓励引导农贸市场、货物运输、家政服务、物业管理、连锁商超、药店、住宿、餐饮、烟酒、歌厅及其他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整合要素统一经营、实现纳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在纳统基础上零售额每增加500万元额外增加奖励资金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企业拓展服务业态

1.在我市纳统的服务业企业通过直营连锁方式跨区域发展的,市域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纳统标准并纳入通辽市统计,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在我市新纳统的种植业社会化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服务面积达到3万亩,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服务面积5000亩,奖励种植业社会化服务企业2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于全国连锁品牌首次在通辽市开业的内蒙古自治区首店,2023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品牌运营3年以上且企业持续经营满6个月以上,并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或限额以上商贸业统计的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

三、相关要求

(一)奖励资金申报

经统计部门审核确定在政策期限纳统入库的市场主体自行申请奖励资金,于2025年6月1日前将政策有效期内的奖励资金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属旗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各旗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初审后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最终审定结果由各旗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部门联席会议审核,审核结果报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审定。审定结果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结果发放相应奖励资金。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视为放弃奖励资金。

(二)奖励资金来源

市旗两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一定奖励性资金,奖励资金由市旗两级按照1:1比例共担,政策兑现据实保障。

(三)资金奖励管理

市场主体如同时符合本政策措施、市政府其他扶持政策的扶持条款,可选择适用的条款,就高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部门扶持资金的市场主体,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市级承担部分的,不重复享受。统计数据造假、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予奖励。市场主体在享受奖励政策后,由于人为主观因素,故意注销法人企业,恶意套取奖励资金的,由各旗县市区相关审定部门负责认定并追回企业享受的奖励资金。

(四)政策适用时间和解释

本政策措施有效期自印发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政策措施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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