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邮政快递业“快递进村” 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2024-07-18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4〕6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农村牧区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23〕102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包府办发〔2022〕122号)等精神,加快推动全市“快递进村”持续稳定发展,做好“快递进村”补贴申报、验收、发放工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放“快递进村”财政补贴资金,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全市建立完善的县、乡、村三级寄递物流服务体系,调动邮政快递企业积极性,推进寄递物流服务延伸至行政村,基本形成消费品下乡进村、农畜产品出村进城双向畅通的农村牧区寄递物流服务体系,助力乡村振兴。

第二章 快递进村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快递进村”补贴资金是指对实际提供“快递进村”配送业务的邮政、快递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以企业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投递到村的快件量为依据,进行综合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快递进村”补贴标准:对实施“快递进村”业务的邮政、快递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按照补贴后区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等原则,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对达茂旗、土右旗、固阳县快递进村业务每单补贴0.3元,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石拐区快递进村业务每单补贴0.2元。

第五条 “快递进村”补贴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8月29日,后续政策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 申领补贴条件

(一)“快递进村”单量是指快递面单实际收件地址为村的下行快件量。

(二)“快递进村”快件需实际投递到收件地址所标注的村。

(三)通过“邮快合作”或第三方企业合作进村的快件,即快递企业旗县区快件转交邮政企业或第三方企业投递至村的,由实际承担快递进村服务的企业申领“快递进村”补贴,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以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为主体提交以下材料,除电子数据外所有材料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一)主体资质

申报主体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手续复印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分支机构名录)、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补贴资金申报材料

1.“快递进村”补贴资金申请表(含承诺书)一式三份。

2.“快递进村”单量佐证材料。提供“快递进村”快件汇总表及快件明细清单电子数据。法定代表人(开办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快件汇总表数据进行审核确认,签字盖章。快件明细清单必须是业务系统生成导出数据,数据信息必须完整(单号、收件人地址、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签收时间)。

3.通过“邮快合作”或第三方企业合作进村的快件,由邮政企业或第三方企业提供合作快递品牌证明(授权书或合作协议)、合作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快件交接清单汇总表及快件明细清单电子数据。

4.提供承担“快递进村”企业的银行开户账号及开户行信息。

第八条 “快递进村”补贴资金为后补助资金,由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受理补贴申请工作。

2023年1—12月补贴资金:各企业于2024年8月10日前向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快递进村”补贴申请。

2024年1—12月补贴资金:各企业于2025年3月底前向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快递进村”补贴申请。

2025年1月1日—8月29日补贴资金:各企业于2025年10月底前向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快递进村”补贴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由企业填报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邮政、快递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超过申报时限提交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两周内提交市邮政管理局。

市邮政管理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协商确定审查方式和方法,剔除“城中村”数据,并将审核结果在市邮政管理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市政府审批通过后的补贴金额报请当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市本级财政与旗县区各分担“快递进村”补贴资金的50%,由旗县区先行全额拨付,年终通过体制结算对旗县区进行奖补。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一条 申报补贴资金的各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必须保证快件投递到村,与申报材料中承诺不符的取消补贴资格。

第十二条 市邮政管理局和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跟踪问效。

第十三条 市邮政管理局和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和快递进村督导,对补贴企业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形式进村”、“协议进村” 、未执行按址投递进村等情况,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虚报、冒领、扣罚、截留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要立即追回补贴资金,取消申报单位三年内申报补贴资格,并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相关补贴政策调整时,本实施细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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