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

2022-08-01 00:00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文化和旅游消费质量和水平,加快实现建设国家特色文化旅游和生态休闲度假基地建设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加大文化和旅游发展用地供应保障力度。

有效落实文化和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文化和旅游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市政府重点项目,新投资文化和旅游项目用地,采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土地出让底价比照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执行。遵循出让底价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

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文化和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含经营性用途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文化和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发展乡村旅游,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开办旅游接待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对重大文化和旅游开发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

第三条 加大项目建设支持力度。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文化和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土地部分)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元至10亿元、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的文化和旅游新建项目投入运营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2%、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资金3000万元。

第四条  加大品牌创建支持力度。

对新创建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新创建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创建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创建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旅游滑雪度假地,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创建为5C级、4C级自驾车旅居营地,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创建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村,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创建为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新创建为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国家级文化和旅游夜间消费集聚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创建为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夜间消费集聚区、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新创建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新创建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一次性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新创建为自治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新创建为5A级、4A级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服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新获得自治区级服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对新获得国家金牌导游员称号,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文化和旅游商品或设计大赛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自治区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5000元、3000元。

第五条 加大旅游客源市场开拓力度。

旅行社组织市外游客年累计达到2000人以上,在赤峰市内停留不少于2晚3天,游览4A级以上景区不少于2个,一次性奖励5万元。

开通外埠城市至赤峰市的专列,400人(含)以上,每列奖励5万元。不足400人的小专列,以每400人为一个计量单位累计计算。客源地城市直接发往赤峰的旅游专列,在赤峰市内停留不少于2晚3天,进入赤峰境内4A级及以上景区不少于2个。发往其他城市经停我市的,比照上述标准进行补贴。

开通外埠城市至赤峰的包机,长江以北每班次(往返)包机补贴3万元,长江以南每班次(往返)补贴5万元。一次性切位100人以上的,每人补贴200元。以上包机补贴必须满足在赤峰市内停留不少于2晚3天,进入赤峰境内4A级及以上景区不少于2个。

自驾团队车辆30辆、人数100人以上,入住酒店不少于2晚,游览有门票收入景区不少于2个,一次性奖励2万元。

获得全国导游证并且在赤峰从事专职导游工作3年以上,每年累计接待旅游团数量20个以上无重大投诉的,奖励资金1万元。

第六条  以上奖励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拨付。

第七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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