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2022-12-14 00:00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科技兴蒙”行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政策链、资金链深度融合,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国家高新区“以升促建”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科技创新要素保障

(一)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建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机制,在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同时,由企业自行申报并上报统计系统报表数据。根据纳税数据,经税务部门核查的企业研发投入总额的5%给予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激发科技创新人才活力

2.发挥企业引才引智主体作用,对刚性引进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在产业瓶颈上取得重大突破,经认定为顶尖人才(团队)项目,“一事一议”给予特殊综合资助;对刚性引进相当层次的领军人才,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支持鼓励用人单位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对柔性引进的人才(团队),经评审最高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和1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并在高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3.支持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新获批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支持。承担盟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开发任务的在站院士、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其在站实际工作时间,两年内每人每月给予3000元补贴。

二、大力增强创新主体建设

(三)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4.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力度,对科技型企业从制度供给、资本供给、人才供给和土地供给等方面给予全生命周期的政策支持,帮助企业快速成长。对首次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研发经费奖补;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研发经费奖补,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研发经费奖补。

(四)加快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

5.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在高新区设立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通过政府补助等方式提供研发场地和企业办公场地,并按照研究院落地制定出台的研发课题、绩效考评等内容,经评审“一事一议”给予特殊综合资助。

6.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与园区企业建立联合体,联合开展研究生培养及科研活动,经审核认定给予联合体最高100万元补助;对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园区企业创办实训(实习)基地,经认定给予实训(实习)基地最高50万元补助。

(五)加强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和盟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2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后补助。对新认定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后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后补助,后补助资金用于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化、精准化、个性化的高质量服务。鼓励已有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优质企业,所培育的企业3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培育方一次性奖补资金3万元/家;3年内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培育方一次性奖补资金1万元/家,奖补资金用于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9.以管委会国有孵化器、众创空间为依托,支持国家级和区域性知名科研机构、“双一流”大学、大型企业集团在吸引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科技研发机构入驻,或帮助在孵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先进技术,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且没有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或参与分享收益的,由财政具实为运营主体提供办公场所、孵化运营空间、以及运营经费、科技项目经费支持。

三、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机制

(六)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0.鼓励企业积极引进转化科技成果。对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均在高新区,引进吸纳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并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企业,按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1.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高新区注册成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对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企业科技成果向高新区企业转让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3%给予后补助,每个项目技术合同补助不超过10万元。

12.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国家奖金额度1∶1的比例予以研发经费支持;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自治区奖金额度1∶0.5的比例予以研发经费支持。

(七)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13.加大科技创新投入,设立科技创新基金,通过市场化手段,为高新区科技招商以及科技型企业在技术研发、产学研合作、技术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金融支持。科技基金通过设立种子基金、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等子基金,或以股权直投、担保增信等方式,引导科技型企业落地高新区,并对高新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融资支持。科技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户管理。

14.在全力争取自治区、盟级对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境内企业给予奖补的基础上,分阶段给予企业总额300万元奖补。其中,对在内蒙古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对向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对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150万元奖补;支持企业在境外上市,对符合国家相关境外上市要求并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补;对将注册地迁入园区的盟外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且依法在园区纳税的,给予一次性250万元奖补;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对升至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再次给予50万元奖补(直接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通过转板到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补。

15.鼓励在高新区内注册的投资机构(投资机构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对区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按照投资机构年度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投资机构奖励,每家投资机构每年投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重点产业技术创新提升

(八)推进重点领域技术创新

16.聚焦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能源等具有关键性、支撑性和引领性作用的前沿领域,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对重点产业项目发生的技术合作、引进费用经评审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

17.鼓励园区内各行业龙头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组建产业链合作共同体,搭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联合攻关的产业链供需交流平台,促进上下游、左右链企业协作配套,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并予以配套支持。

18.鼓励重点领域企业加快推进原材料减碳、工艺脱碳、二氧化碳捕集及转化利用等先进节能低碳技术的产业化应用。充分利用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骨干企业的创新资源,开展节能低碳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相关设施装备攻关,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重点企业节能降碳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技术和核心装备,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给予项目实施单位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9.对获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专精特新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配套资金奖励。

20.对牵头编制、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国家一级行业协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五、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环境

(九)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

21.设立科技创新券资助资金,支持在本地成立一年以上子公司的科技服务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提供检验检测、标准认证、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专业服务。

22.支持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建设申报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组织开展科学普及、学术交流、科技创新和咨询服务,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对获批自治区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企业或科技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2万元经费支持。

六、提高科技交流开放合作

(十)建立合作共赢机制

23.落实自治区“4+8+N”科技合作机制,加强与发达地区和知名高校、重点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创新平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科技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在高新区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并实际运营的,给予研发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

七、保障措施

(十一)强化组织保障

高新区各部门要把科技创新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工委、管委会每半年至少研究科技创新工作一次,及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工作落实,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十二)加大资金投入

将财政科技投入纳入高新区财政重点保障范围,逐年加大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3年翻一番。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加强向上争取,强化资金统筹使用,重点保障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关键技术研发、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等方面。

(十三)建立评价机制

设立《若干措施》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建项目资金审批专家库,建立导向明确、指标科学的评价体系,依据评价体系,突出评价高新区创新体系完善、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八、附则

(十四)本《若干措施》中提及的奖励和支持对象,是指《若干措施》颁布实施后新获认定或新达到规定条件的各级各类主体。

(十五)本《若干措施》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主体因同一事项获上级财政性资金奖励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奖励。

(十六)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科技项目未按期通过结题验收、科研失信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企业和单位,不享受《若干措施》中相应的优惠政策。

(十七)本《若干措施》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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