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培育对象中符合条件的,在认定“法律明白人”、“农村牧区学法用法示范户”中给予重点考虑。
2.结合培育对象类型、条件与需求,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培育对象所在经营主体,参与国家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项目建设。
3.培育对象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在开展农牧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支持。
4.培育对象符合条件的,在取得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结业证书后,可直接申报评审农牧民中级职称。
5.结合培育对象类型、条件与需求,在内蒙古自治区“万名专家下基层”项目中,优先为带头人提供技术指导和产业帮扶。
6.培育对象中符合条件的,在人才评选、优秀表彰等人才评价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重点考虑。
7.培育对象中符合条件的家庭农牧场主,在落实家庭农牧场培育计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8.培育对象中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自治区“农牧渔业”丰收奖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9.培育对象及所在经营主体中符合条件的,在饲草收储、畜牧良种补贴等畜牧业项目上,予以优先支持。
10.培育对象及所在经营主体中符合条件的,在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补助项目申报时,对“头雁”人选予以同等优先考虑。
11.培育对象中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其为省级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全国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
12.支持符合条件的、有一定带动能力的培育对象及所在经营主体参与设施蔬菜项目建设,在符合国家政策和自治区要求的范围内予以优先考虑。
13.支持符合条件的,善于接受新技术、新模式、新理念的培育对象及所在经营主体参与种植业绿色高质高效项目实施,在符合国家政策和自治区要求的范围内予以优先考虑。
14.结合培育对象类型、条件与需求,在落实地方特色乳制品加工企业(作坊)规范化提档升级政策时重点考虑、优先纳入扶持范围。
15.培育对象中符合条件的,优先组织其参加农牧主管部门组织的自治区看禾选种平台现场观摩活动,为选种用种提供帮助。
16.支持盟市旗县优先聘用“头雁”人员担任高标准农田农牧民监督员公益职务。鼓励高标准农田建设企业吸纳项目区内“头雁”人选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支持和引导承包经营高标准农田的培育对象及所在经营主体按照不少于100元/亩的标准筹资投劳。
17.培育对象及所在经营主体中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考虑其作为主体参与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畜牧业技术推广等项目。
18.培育对象及所在经营主体中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培育对象所在经营种畜禽场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级核心育种场、保种场。
19.培育对象及所在经营主体中符合条件的,支持其作为主体参加绿色高质高效、良法推广、设施农业改造升级等项目实施。
20.培育对象及所在经营主体中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其参与化肥减量增效等重大项目建设。
21.培育对象及所在经营主体中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承接或参加各级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试验示范推广,农机具研发创新、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
22.培育对象中符合条件的,可列入高素质农牧民培育师资库中,有意愿承担培训任务的人员可以承担师资教学培训任务。
23.培育对象及所在经营主体中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全国统防统治星级服务组织。
24.培育对象及所在经营主体中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全国百强绿色防控示范基地。
25.培育对象所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符合国家、自治区关于推进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条件的,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并重点优先考虑。
26.培育对象中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其为饲料饲草技术推广一线土专家。
27.培育对象及所在经营主体中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承接或参加饲料饲草技术试验示范推广或合作参与相关科研、推广项目。
28.培育对象符合奶业振兴条件,纳入技术重点考核项目管理。
29.支持培育对象所在经营主体参与全区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区和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等项目建设。
30.培育对象在2023年内蒙古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中对表现突出、作出特殊贡献的培育对象先进案例、优秀事迹给予优先宣传。
31.结合培育对象类型、条件与需求,在落实黑土地保护利用和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项目任务时,优先纳入支持范围。
32.培育对象及所在经营主体中符合条件的,优先考虑推荐国家级生态农场评价。
33.培育对象及所在经营主体中符合动物疫病净化条件的,优先纳入自治区动物疫病净化范畴。
34.对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全区无疫小区创建工作中,优先开展无疫小区建设。
35.培育对象中符合条件的,在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过程中,优先纳入“千员带万社”合作社辅导员队伍。
36.培育对象及所在经营主体中符合条件的,在“两品一标”认证中给予政策上的倾斜或优先权,并在奖补时优先给予。
37.培育对象及所在经营主体中符合条件的,在全区农畜产品品牌宣传推广中给予政策上的倾斜或优先权。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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